深圳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章 应急准备第十六条有效市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相关的技术标准、管理规范和控制措施等。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