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专利促进条例/第三章 规范管理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在本市签订或者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