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制定妇女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妇女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条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并明确专职人员负责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