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常务委员会应当于每届任期的第一年制定本届立法规划,每年制定下一年度立法计划。通过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执行,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提高立法工作的及时性、针对性和系统性。
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州人大代表)提出的立法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立法建议。
编制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建立立项论证和协商机制,根据自治州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和法律、行政法规、本省的地方性法规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充分论证立法项目的合法性、必要性和可行性,确定立法项目。立法条件尚不成熟,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的,可以先制定政府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