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其他规定第五十四条已修改法制委员会、法制和监察司法工作委员会、其他有关委员会可以对有关法规具体问题的询问进行研究答复,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研究答复时,应当征求自治州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28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