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修改

法规明确要求自治州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规定的,应当自法规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法规对制定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规定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说明情况。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