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其他规定第五十一条已修改法规明确要求自治州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规定的,应当自法规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法规对制定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规定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说明情况。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28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