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八条已修改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法制和监察司法工作委员会可以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出台时机、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评估情况由法制委员会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28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