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后,有关委员会应当研究并整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与法制委员会、法制和监察司法工作委员会就常务委员会审议情况交换意见。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