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后,有关委员会应当研究并整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与法制委员会、法制和监察司法工作委员会就常务委员会审议情况交换意见。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28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