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采取分组会议、联组会议、全体会议的形式进行。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会议工作人员应当全面、准确地记录会议审议的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整理后,形成简报,发送常务委员会会议并分送法制委员会和其他有关委员会。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