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有关委员会收到地方性法规案后,应当对其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进行审议。有关委员会审议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和其他有关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涉及专业性问题的,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州人大代表和专家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