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十八条已修改有关委员会收到地方性法规案后,应当对其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进行审议。有关委员会审议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和其他有关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涉及专业性问题的,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州人大代表和专家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28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