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一节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十九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法规案草案发给州人大代表。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28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