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第四十条有效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处置生态补偿制度。产生生活垃圾的区需要跨区域处置生活垃圾的,应当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根据跨区域处置的生活垃圾种类和数量,向接纳生活垃圾的区支付生活垃圾处置生态补偿费用。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