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三章 集体合同第二十四条已废止用人单位应当自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