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企业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设立分公司、分厂的企业,可以分级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一百人以上的企业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不足一百人的企业,可以召开全体职工大会行使本条例所列的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