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妇女利益,促进男女平等,团结、动员妇女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妇女联合会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