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已修改

用人单位侵犯女职工劳动权益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并可以会同妇女联合会、工会约谈用人单位负责人;对查处的典型案例,可以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