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第五十八条已修改用人单位侵犯女职工劳动权益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并可以会同妇女联合会、工会约谈用人单位负责人;对查处的典型案例,可以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