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第五十六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对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和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侵害妇女儿童权益事件,应当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