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不得强迫女职工提前退出工作岗位休养。

对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女性的退休年龄和待遇应当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重视其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