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已修改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行超过规定限额预付卡,或者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未履行退款义务的,由商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