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已修改

消费者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向有关行政部门或者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