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章 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义务的特殊规定第三十三条已修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有线电视等公用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发展改革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不得向消费者收取押金或者保证金,不得限定消费者购买指定的商品,不得要求消费者承担户外管线或者其他设施被他人盗用、损害造成的损失。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