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地质遗迹保护第二十八条有效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内从事参观、旅游、科学研究、教学实习以及标本、化石采集等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