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二条有效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山体资源保护、地质遗迹保护、地质灾害防治以及其他与地质环境保护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