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市和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