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二十四条有效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