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十三条有效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和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