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村庄规划,报市或者县级市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