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鼓励下列文明行为:

(一)见义勇为;

(二)积极参与扶老、赈灾、济困、助残、助学、疫情防控等公益活动;

(三)关爱空巢老人、留守儿童、失独家庭、残疾人和特困家庭的未成年子女等社会群体;

(四)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组织)、遗体;

(五)为他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六)拾金不昧。

地方法规 · 黑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