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