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 驾驶人和行人管理第五十一条已修改机动车驾驶人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四小时的,应当停车休息不少于二十分钟。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