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三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妨碍道路交通安全,扰乱公共秩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日第一百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