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三十一条已修改驾驶人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在机动车发生故障时,未及时移动车辆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停放或者未按照规定设置警告标志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三百元罚款;由此引发交通事故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百元罚款,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日第一百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