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二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其处罚情况通知信用征信机构录入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日第一百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