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申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时,应当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提交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书。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将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书转交市交通运输部门审查。
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自收到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书面回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同时抄送建设单位。
大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由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建设等有关部门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