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八条

有效

承租纳入政府管理的创新型产业用房的,不得转租他人。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区住房建设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两倍的罚款;由出租人收回该创新型产业用房。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