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第七章 空间保障第七十八条有效承租纳入政府管理的创新型产业用房的,不得转租他人。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区住房建设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两倍的罚款;由出租人收回该创新型产业用房。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七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