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技安全协调工作机制,加强科技安全制度建设,强化重点产业供应链安全保障,防范化解科技领域重大风险,提高科技安全治理水平。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