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第五章 科技金融第四十八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动科技创新基金体系建设,通过政府引导、市场培育等方式,建立覆盖种子期投资、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并购重组投资的基金体系。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发起设立投资母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资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科技创新类产业项目;可以通过持有科技成果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或者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股权等方式,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