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科技创新体制改革、重大科技项目攻关、科技人才保障等科技创新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规划,明确科技创新发展的总体思路、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等,并每年向社会公布实施情况。制定、修订市、区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充分保障科技创新发展的基本要求。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