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利用财政性资金取得科技成果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可以依法自主决定转化方式;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