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布局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引进境内外科技创新资源。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依托科技基础设施,开展前沿技术预见研究、基本原理探索和技术概念验证、关键技术攻关和重点设备研发、工程化验证等活动,推进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与交叉前沿研究深度融合。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