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废止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禁止在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围、填、堵、截河湖或者改变自然水系;
(二)开山、采石、采矿、砍伐、开垦、烧荒、挖沙、取土、捕捞、放牧、采药;
(三)猎捕、杀害野生动物,擅自采集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四)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
(五)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超标准排放废水、废气;
(六)修建储存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或者有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七)运输、携带、引进外来物种、转基因生物、疫原体或者其他带有危险性有害生物的土壤、动植物及其制品进入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
(八)培植、饲养、繁殖各类外来物种或者转基因生物;
(九)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