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市、县级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现状和目标,提出重点治理总体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重点治理总体方案,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并实施。
建立健全综合整治工作机制和查处协调联动机制,针对列入重点治理信息。行为人拒不提供的,行政执法部门提请公安机关协助核查。
市、县级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将列入重点治理清单的不文明行为查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