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民政部门应当对养老机构日常管理提供相应的指导和服务,对养老机构的场所设施、人员配备、服务范围、服务质量等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建立养老机构监管信息公示制度。

民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养老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