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泸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市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具体承担城市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