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矿产资源开采第二十条已废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签署意见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开采地下水资源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