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学校、新闻媒体等应当积极组织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宣传、教育,普及野生动物保护知识,引导全社会增强生态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
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保护组织的指导,鼓励、支持其发挥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教育和对外交流等方面的作用。
每年4月20日至26日为全省"爱鸟周",每年6月为全省 "水生动物放流宣传月",每年10月为全省"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