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本条例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包括:

(一)国务院公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二)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