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或者超越人工繁育许可证规定范围人工繁育省重点和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野生动物、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