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需要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