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四章 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需要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