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本省行政区域和管辖海域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猎捕、教学、科学研究、人工繁育、经营利用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